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长治市长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新上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项目,按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实行土地最低价或补贴价。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亩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实行土地优惠价。凡实行最低价、优惠价或补贴价的项目,投资者需在协议签定后一个月内打入县财政土地专户500—1000万元土地使用抵押金,投资全部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担保金全额退还给投资方,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禁止投资方以项目所占土地抵押贷款。

2、在政务大厅设立的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对所有投资和新上项目要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土地、立项、证照等县内有关手续,投资达到亿元以上项目,县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办理。投资达到5000—10000万元的由经贸局、招商局协调办理。手续办妥后,由经贸局、招商局送到企业手中。

3、对新上项目投资达到80%以上,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县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过考查评估后,借鉴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贷款。

4、项目投产达效后,三年内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县有关部门无偿为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所需费用由县政府从调产基金中支付。

5、千方百计为引资上项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非煤项目,要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不得到企业摊派、借款、借车和要求赞助、集资和捐赠财物。

6、凡引进项目占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厂房的在按协议交纳租金的基础上,对企业的遗留问题由县政府责令县有关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