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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晋源区经济快速发展,拓宽招商渠道,加快引资力度,现制定晋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含港、澳、台),本行政区域外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来晋源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晋源区规定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二条 投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未明文禁止的所有行业。

第三条 区招商局是外来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办事,由招商局免费投资提供全程服务。投资者只需与招商局签订投资经营协议,即可入区招资建设、经营,企业(或项目)所需的各种手续及缴纳税费等具体事宜均可由招商局代为办理。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暧、交通、通讯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由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优先解决。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土地最长期限为50年,企业基建期间(3年内)租金减免30%。本地企业(或单位)也可以土地计价入股的形式,与投资者合资、合作。

第七条 税费征,除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年度上缴税金达到8万元/亩以上时,为扶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将上年缴纳税金留区部分的20%对企业予以奖励,直到支付村集体土地全部补偿金等额为止。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去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摊派、收费和罚款。区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需持区物价局和招商局核发的收费证。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规定费用的征收,除保障上缴中央财政的以外,其余的一般情况下征收三分之一,最多可减半征收,数额较大或上缴有困难的,由招商领导组确认后,可缓缴或分期缴付。

第十条 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由区招商领导组统一挂牌保护。未经允许任何部门都不得对“封闭式管理”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查帐、会计、咨询、聘请法律顾问等事务,凡由晋源区机关部门办理的,一律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国内高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可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区人才中心,并按规定办理工资进档、升级、职称晋升、评审、正常调动和退休等手续。

第十三条 招商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一般在30天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不能按期处理的,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或外来投资者个人)有权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贡献突出者,授予“晋源区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五条 经外来投资企业(或外来投资者个人)引荐介绍,为晋源区引进其它外来投资者的,区政府给引荐企业或个人以佣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实际到位金额的5‰(引进设备的以引进设备当月的人民币折合价为计算标准),奖金由招商中心协调受益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