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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投资者投资工业、加工业、农业开发、旅游及矿产资源开发、旧城区改造、市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此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娄烦县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娄烦县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核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在娄烦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300万美元以上者(含3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并保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适当减免土地征收费用,重新签约延长使用期。

(七)对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免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等有关规费。

(八)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按标准收费暂时不能到位的,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九)对外来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方式参股娄烦县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全额缴入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可全额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由产权持有单位持有股权再投入。

(十)对国内投资者投资娄烦县,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自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2、投资企业在娄烦县新征土地的,按留县部分的10%-3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十一)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娄烦县设立分支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十二)对在娄烦县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两年免征、三年减征50%企业所得税。

(十三)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等“四荒地”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或旅游开发的国有土地均以出让方式提供,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年限为50年。鼓励娄烦县所属单位、集体、个人参与“四荒地”开发,其优惠政策与外来投资者同等对待。

(十四)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中的最低标准收取。对外商投资新建的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征。

(十五)国内投资者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授予“纳税大户”光荣称号(凡资源开采类企业不予奖励),并奖励金牌1块和符合条件的财政供养指标1个;投资者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包括5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包括1000万元)人民币,授予“优秀纳税户”光荣称号,并奖励银牌1块。

(十六)国内投资者在入党、评模、评聘技术职称以及晋升、提拔等方面与本地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