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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的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支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三产服务业项目,支持和发展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食品、服务业、光伏及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新型产业项目。

  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长治高新区均可参照执行,外来投资者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他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长治高新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区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山西省被国务院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我区享受“综改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1、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亩以上、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强或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由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认可后,区管委会将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我区投资的且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更优惠的政策。

  4、投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根据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入驻高新区星星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的,视生产规模、纳税增幅给予厂房租赁或其它灵活政策措施。

  6、对使用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即存量土地的,采取“急事急办”先行运作。

  7、对占用非耕地,又符合规划的企业,可以先予立项,快速报批。

  8、凡占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参与入股的,可以先行运作。

  9、参与城中村改造,在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从快从优,且可以在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时,给予优惠。

  10、对原来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收回,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使用。

  11、在区内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参股、并购、重组高新区老企业的,上缴高新区区级税金比上年增长20-30%、30-50%、50%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投资者。

  13、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区财政每年拨付2000万元,列入预算。

  14、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认定后,其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补贴企业。

  15、区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由区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16、对园区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区财政奖励5万元。

  17、涉及高新区区属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18、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19、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20、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采用动产抵押方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有益资产。

  21、凡在高新区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子女,在落户、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区内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2、鼓励各类人才来高新区兴办、领办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来高新区进行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并取得成果的,经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认可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

  23、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聘请担任区管委会经济顾问。

  24、对入区重点项目企业实行“四个一”跟踪服务机制(一个项目、一名区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和“一对一”帮扶制度(一个项目企业、一名区领导)。

  25、实行 “六公开”工作模式,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26、对入驻区工业园区项目,由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开工前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通讯、电视网络及场地平整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

  27、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同意,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或形式的检查、评比、收费、罚款。凡刁难、干扰、推诿影响企业发展的,给投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28、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在经过纠正后不会产生重大危害或影响的,执法机关只纠错、不罚款,以教育为主,帮助整改。

  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区提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或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2、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来投资到我区建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最低投资标准(三产项目3000万元、二产项目5000万元)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1)中介人是指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共同确认的,最初与我区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促进投资成功的人员。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个人。

  (2)有功人员是指接到投资信息后主动联络投资商,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促进项目签约、落户的主要单位和个人。有功人员可以是数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及分配办法

  l.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依据不同类别,经区招商和项目领导组认定后,按《长治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