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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国内外客商来潞城投资、开发、建设,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形成市级财力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的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负担。 第三条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市招商办全程服务,负责项目审批、办证等事宜,有关部门最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真正做到“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办”。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一)投资工业生产经营项目或兼并现有企业,前五年内由市人民政府按年上缴税额中我市收入部分的80%给予扶持。

  (二)投资农业、省级三等奖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本条(一)款规定上浮10%给予扶持。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前五年由市人民政府按年上缴税额中我市收入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三章 收费规定

  第五条 对投资新建项目,除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减免建设过程中至投产半年内的行政性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注册费及应缴上级的行政性收费。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征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40%征收。兼并或投资特困工业企业,在原厂内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用地规定

  第七条 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的新建企业,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30%-5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60%给予扶持,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清。

  第八条 依法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三年每平方米收取1-3元租金,从第四年起在国家法规规定的价格内优惠20-30%租金。 第九条 投资开发荒山、荒坡、废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但投资者不能随意更改土地使用用途。 第十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用地以划拔方式提供土地。

  第五章 人才规定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度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经本人同意,可聘任名誉职务;政府酌情重奖。

  第十二条 对来我市居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名收义务教育分阶段借读费。

  第十三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对其家属、子女户籍及有关子女上户、入学进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引进资金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中介组织或个人从本市以外引进资金及争取上级部门资金(不包括正常性拔付资金和贷款)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引进资金包括由本市以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及上级部门等进入潞城的人民币、外币或生产所采用的可折价的先进生产设备、技术。奖励金额按争取上级部门及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分档累进计算。即100万元以下×5%+(100万元至500万)×4%+(500万元至1000万元)×3%+1000万元以上×2%。 123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