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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实施意见

晋国资发〔2017〕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企业,驻晋中央企业:

国有企业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安全生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国有企业承办市政消防机构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不适应,存在政企不分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依法建立和职能归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2017年底前完成分类处理方案制定,2018年年底前完成分类处理任务。

工作要求。对企业按照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应予以保留;对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由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划归所在地市政府;对无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设立的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撤销。

二、主要任务

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符合《消防法》第39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抢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结合高危险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津贴及相关待遇,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在此基础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煤炭企业自行设立的矿山救护机构,可与法律法规要求必设的消防机构进行合并,提高综合应急和保障能力。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企业设立的专职消防队,需先经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确认该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如果确认不符合,可经企业集团审核批准后,予以自行撤销,并告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如果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企业要将机构、职能、资产无偿划转所在地市政府,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地政府协商进行妥善安置。

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职能移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驻企业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于2017年年底前撤出企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企业不再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当地政府应对撤出后的消防队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等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保障。

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相关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指导和监督,根据需要调动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规范处理相关资产

企业办消防机构撤销涉及的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理。移交地方政府的企业办市政消防机构、消防队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移交市的企业办消防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接收地市政府协商妥善安置。撤销的企业办消防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不能随消防机构移交的从业人员由企业按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其他要求

有关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对消防站、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增建、改建和完善,保障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衔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类处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在2018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