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范围内严禁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介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劣质煤炭。
二、本劣质煤炭是指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原煤、散煤、型煤、中煤、煤矸石、煤泥等。
三、对城区“以气代煤”工程实施区域,自正式通气之日起,严禁使用任何煤炭,对居民家中现存煤炭,由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收购,不足5吨的按照实际吨数收购,超出5吨的按照5吨收购,每吨收购价格为80元。
四、对东至三贤大道,南至南同蒲铁路,西至经四路一线,北至安康路一线范围内集中供热和“以气代煤”工程暂未覆盖区域,由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和清洁煤置换。置换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统一按4吨置换,居民存煤超过4吨的第二次等量置换到位。
五、严禁劣质煤炭进城,市交警大队在城区主干路设置路卡,24小时值守,劣质煤炭运输车辆只允许出城,不得进城,对违规进城的运输车辆一律进行查扣;市煤炭服务中心依法做好城区劣质煤炭禁用禁售工作,对违法违规销售、燃用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六、严厉打击劣质煤炭置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在置换过程中,严禁倒买倒卖低硫优质煤,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快查严办。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介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221890)
介休市民生办(7253678、7254678)
介休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