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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桑干河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7〕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桑干河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朔州市桑干河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桑干河生态补水是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桑干河生态补水工作,充分发挥生态补水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生态补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万家寨北干线1号洞口至大同吉家庄段长度177.6km的生态补水输水、用水管理。

第三条 按照 “浚河、控污、固堤、绿岸、增水、兴业”的要求,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管水护水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水量保证、计量科学、输水安全、用水规范。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生态补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生态补水的工业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是桑干河生态补水管理单位,负责生态补水的河道巡查疏浚、水量水质监测、水文统计、输水调配、用水征费工作。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桑干河生态补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沿河各县政府是桑干河生态补水输水安全第一责任主体,组织乡镇、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影响正常输水的问题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治,制止抢水、偷水,严禁沿途截水。沿河因抢水、偷水、非法截水行为造成的水量损失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 生态补水调度

第六条 桑干河生态补水水源以引黄水为主,以省水利厅安排的水量指标为依据,充分发挥东榆林水库缓洪蓄清、防汛抗旱和调蓄功能。

第七条 在汛期、灌溉期间,桑干河水利管理局按照水库防汛抗旱预案合理调节调度。

第四章 输水用水管理

第八条 生态补水河道朔州段以两处水文站、十一处量水标准断面测计水量。沿河设立八个管理站,负责生态补水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沿途用水依法缴纳水费,水费征收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

〔2011〕474号执行。水费由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组织与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依法签订用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

第五章河道及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补水河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生态补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种植高秆农作物;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取土、挖筑鱼塘及非法截水、阻水、排水等。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生态补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抢水、霸水、偷水;

妨碍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十五条 生态补水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在沿河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强行截水、阻水、引水、排水的,由属地河道主管部门依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生态补水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抢水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