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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烤烟收购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我县烤烟收购秩序,保障现代烟草农业稳定发展,现将我县加强烤烟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烟叶种植、收购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坚守烟叶红线、严控烟叶总量,促进烟农增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的政策。凡是与烟农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内的烟叶,收购部门要实行入户预检、进站初检、收购定级并保证全部收购,严禁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烟叶。

二、严格执行国标收购,各烟叶工作站(点)一律实行国标对样验级收购,不准收人情烟、后门烟,不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

三、在烤烟收购期间,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保障烤烟及时交售。

四、烟农必须持预检证和合同文本到指定站(点)交售烟叶,不得跨区域出售,不准售给烟贩,更不准出境贩卖。违者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没收非法所得、扣押运输工具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在收购期间,烟草专卖局抽调专人在各烟叶工作站实行监督宣传,并组织专门稽查队进行巡回稽查。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配合烟叶收购单位维护收购秩序并搞好稽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套购、贩卖烟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扰乱收购秩序或参与贩烟谋取利益者,除经济处罚外,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烤烟收购期间,县烟草专卖局和烟叶收购单位要在种烟辖区内设立举报联络点和信息员,对举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特此通告。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