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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关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41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载体和平台,降低创业初期的风险和成本,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以孵化基地为载体,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难点为核心,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项目管理为服务平台,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通过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以创业带动就业,助推社会经济发展。

二、基本概况

右玉县创业孵化基地位于县城十字街黄金地段,是右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右玉县商业总公司合作,依托其所属的商贸型企业购物广场开展孵化服务平台,高校毕业生以三楼为创业基地共有经营面积约5000多平方米,经营范围主要以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品牌专卖、饰品箱包、日用百货、美容美发、妇幼用品、针纺织品、生活服务、小家电等为主。

三、运作方式

1、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照(晋财综88号)执行。

2、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工龄连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3、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每户给予最长3年每天每平方米0.2元,每年不超1.0万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

对于有资金基础,创业项目成熟、市场目标明确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大面积场地经营及能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符合小微企业创办条件的优先扶持。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2元,最长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

4、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5、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带动的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创业就业补助。

6、对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根据成功进入孵化基地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7、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经营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8、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广告宣传、举办各种交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商业信息、网络和人脉资源。

9、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优秀创业高校毕业生要树立创业典型、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举荐申报各类表彰,争取项目、资金、技术等各类资源。

四、入驻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吃苦耐劳,且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2、年龄在34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属外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需具有已在右玉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口暂住证明。

3、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孵化基地总体范围要求,具有创业经历,创业项目有一定成熟性,并有明确的经营构想和市场目标,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经营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入驻。

4、具有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自愿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合法经营。

五、入驻流程

1、提供毕业证、二代以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红底彩照4张。

2、填报入驻申请书,提供创业计划书。

3、对创业者提供的相关证件、资金和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4、对通过审核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入驻孵化基地协议书,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并及时将经营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提供给孵化基地,正式入驻孵化基地。

六、组织机构

组 长: 郝日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 林 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 郑永红 居民养老所所长

邓庆慧 再就业办主任

武元魁 劳动力市场主任

李存有 财务室主任

白如冰 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右玉购物广场五楼。

办公室主任由郑永红担任。

七、有关说明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经自愿报名审核通过者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入驻协议书,经公证后,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义务。

2、创业者从批准入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始营业,必须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有关活动。

3、入驻创业者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热情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4、对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创业者,轻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