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洪政发〔2016〕52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推动我县经济强县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成立洪洞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统筹协调全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研究解决承接过程和项目落地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经信局)
(二)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一年内,按合同约定缴纳余款。(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三)对我县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选址阶段就跟踪服务,提前做好耕地补充,补充耕地可从全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解决。(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四)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可按不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7%配建。(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五)对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设立县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对加工贸易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县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九)鼓励全县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县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县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十一)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设施,由我县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要帮助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县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三)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做好我县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四)对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入住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厂房与办公房,标准厂房免收一年租金。(责任单位:各有关园区)
(十五)对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十六)结合我县实际,优先承接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服装加工产业;鼓励承接食品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承接我县具有资源优势和生产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十七)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对在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