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临汾市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 “一市两园”优惠政策实施细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

“一市两园”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由市转型综改办制订的《临汾市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一市两园”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5日

临汾市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

“一市两园”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一市两园”的产业引领和示范效应,推动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一市两园”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65号)、《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临发〔2012〕19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西国际陆港综合保税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2〕11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是指根据《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区域内的标杆项目。“一市两园”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区域内的转型综改引领示范园区,即山西国际陆港科技创新园区和临汾甘亭产业转型园区。

第二章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对产业类标杆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优先安排标杆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过开展城乡增减挂钩、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措施,保障标杆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标杆项目优先使用市级年度预留的15%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2.属于经营性生产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的,出让底价可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并可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居住用地。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和国家、省扶持资金配套等形式对标杆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标杆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实征税额,当年属地财政新增留成部分全部返回企业,后两年分别按属地财政新增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