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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煤矿兼并重组步伐,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和省有关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意见为指导,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构建我市具有规模优势、生产先进、资源利用率高、供应保障能力强、安全保障水平高、社会经济贡献率高和资源环境和谐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兼并重组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为手段,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目前开采和资源保有状况,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淘汰落后、管理先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三)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鼓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对当地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大力支持煤电联营。

  (四)坚持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兼并重组地方中小煤矿为主,同时支持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以资源、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地方中小煤矿的原则。

  (五)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煤炭产业水平。作为兼并重组规划后的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等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兼并重组后,全市煤矿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坚决淘汰炮采,煤炭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县、区为行政区域兼并重组,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七) 坚持政府推动、成片推进的原则。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地质构造、开采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重组区域,以便成片推进。兼并重组中单独保留的矿井,原则上不予增加能力,不予新增资源。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做到成片开发,并负责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区绿化,同时负责对区域内淘汰煤矿的关闭及补偿事宜。绝不允许仅兼并区域内的单个煤矿。

  三、兼并重组目标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要求,全市地方煤矿全部参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由目前的135座压减到65座,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0万吨/年,全市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年左右(指标详见附表)。全市规划建设生产规模亿吨级国有特大型煤炭集团1家,地方煤矿规划建设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以上煤炭企业2家,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煤炭企业5家;210万吨/年以上大型矿井5座;150万吨/年大型矿井 5座,120万吨/年大型矿井15座,90万吨/年中型矿井30多座。 123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