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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朔政发[2006]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为外商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我市招商引资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能源、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洗精煤、型煤生产、煤制油、煤炭气化、碳素材料及相关炭化学产业、风力发电。

  (2)装备制造维修业。主要是矿山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大型机电维修。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以及其它工业废料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磁性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绿色环保清洁材料,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生产技术,铝硅合金及型材、镁合金、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及下游产品的开发。

  (4)农业及相关产业。主要是食品加工,奶、牛、羊、鸡肉等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以及畜禽规模种养殖,优良种畜、种禽繁育,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牧草饲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加工,节水灌溉技术开发等。

  (5)陶瓷业。主要是高档日用陶瓷、建筑瓷、卫生瓷、工艺瓷、电工瓷开发生产。

  (6)纺织、皮革加工业。主要是大麻、亚麻、毛纺及皮革加工生产。

  (7)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产品应用开发、生物制药及稀土开发。

  (8)旅游业。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开发广武生态旅游区、杀虎口生态旅游区、崇福寺、应县木塔景区、清凉山风景区等。

  (9)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建设、经营等。

  (10)社会事业、服务业。主要是学校(高中以上)、医院、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项目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1234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