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部领先、进军百强”的总体工作目标,依据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结合临汾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投资导向

  (一)能源产业。优化提升我市煤、焦、冶金、电力等传统能源产业的规模和档次,结合省委、省政府“两区”开发的要求,在我市列入“两区”的9个重点扶贫开发县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

  (二)装备制造业。发展以精密铸造为基础,以汽车配件、机械零部件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建设精密铸件基地。

  (三)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依托山区县农业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进行规模化养殖、种植和加工,开展小杂粮、干鲜果、中药材等特色产品的深加工,开发无污染的“绿色食品”。

  (五)煤化工及精细化工业。发展以焦化企业化产回收和化工产品制造为重点的煤化工和精细化工业,扩大大粒尿素、精苯、甲醇、顺酐、1,4-丁二醇等产品的生产规模,鼓励研发新型化工产品。

  (六)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重点发展煤制油、煤层气开发利用、生物制药等项目。

  (七)旅游文化业。以黄河壶口、大槐树寻根祭祖、尧庙、襄汾丁村四大精品旅游区和霍州七里峪、侯马晋博园、翼城舜王坪等十个特色景点为重点,鼓励以多种形式开发和经营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等。

  (八)服务业。包括开办金融、证券、中介、服务咨询等机构,开展设计装饰、社区服务等业务,改造和提升我市餐饮、宾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型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物流平台。

  (九)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晋南区域中心城市—临汾的辐射、带动能力和“特色城镇化”发展为目标,鼓励中外客商在临汾城市扩张、城区道路、环城高速路、汾河治理、生态建设工程、沁洪铁路、青红高速临汾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进行投资。

  (十)企业产权(股权)转让。鼓励中外客商参股、控股或整体收购我市临纺、襄纺、临染等国有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的产权(股权)。

  二、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五)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六)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市、县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七)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安排建设用地方面予以优惠。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九)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十)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扶持,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十一)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二)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

  (十三)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按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十六)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市、县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十七)对投资我市“两区”开发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十八)对投资我市煤炭企业转产、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重大项目,可享受省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九)建立招商引资基金。市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三、投资环境

  (一)实行“阳光作业”。各职能部门把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做出承诺;应纳入政务大厅的全部纳入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理各类证照。

  (二)推进并联审批制。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能。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可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商务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四)执行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重点项目协调制。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别优惠。

  四、招商机制

  (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反复论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

  并在“中国临汾招商引资网”上进行发布。

  (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实绩作为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责任制进行处罚。

  (三)实行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晋级或物质奖励。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引进市外有偿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予以奖励;引进无偿投资和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予以奖励。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引进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受益方出资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我市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