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河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河曲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范围。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县投资的外商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双重优惠政策。

第四条出资方式。投资者可以货币、设备、物资、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出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五条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承包、租赁、购买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

第六条税费优惠。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前3年,县政府财政部门对企业上缴税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全额返还税收的留县部分。投资者办理各种证照,属本县收费范围内的费用一律免交,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土地使用。外地投资商来我县投资所需土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对投资医院、学校、文化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律无偿划拨。

第八条入住入学。对来县投资企业,其公司员工及家属入托、入学、入住、就业等同本地常住人口相同待遇。

第九条服务承诺。对外来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实行县级挂牌保护,政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参观和检查等理由随便进入企业,防止加重企业额外负担,如确有必要进入,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在县纪检委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县政府和县纪检委审查批准的各种检查、验收、摊派和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标准由我县县政府召集有关收费部门一次性核定,统一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绝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十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地投资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由县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并责成专人全程陪同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前置手续齐全,备案事项、营业执照、县内审批事项当日办结。如还需上级审批的,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协办。

第十一条人才聘用。凡应聘到我县企业工作的有专利技术或专长的高中级科技、管理人员,其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可折合股金计算投资,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实际水平实行低职高聘,工资待遇由聘请单位加发原工资标准1至5倍的生活补贴,或按聘请合同兑付报酬。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为优惠条件的下限,投资就具体项目涉及土地、税费等内容需特殊优惠的,可在此基础上具体协商。本政策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有关下发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按照实际具体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