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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统征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忻州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非盈利性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按规定划拨供地。

第七条 新办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在保证土地取得成本的基础上,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实行现状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超出起始价部分,在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市财政将留市部分全部补助企业,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商业等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委、政府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利用市内关、停、破产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所涉及的原企业内部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 外来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按农业用地对待,其固定设施建筑和旅游接待设施按有关规定供地。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20%优惠税率。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从事项目为蔬菜、谷物等农作物的种植及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畜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推广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鼓励类行业的项目,如对企业投资经营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0%。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在五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四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忻州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能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五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至少预算1000万元,并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作为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扶持类项目,可提出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成立原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考核、奖励等日常事务。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营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或由市政府指定部委局室)对项目在我市范围内的一切手续实行领办制、代办制、包办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忻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筹划,建立原平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储备库,建设原平市招商引资网站。并直接负责全市未来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前瞻性研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论证、基础资料编制,积极对外招商推介。

第三十条 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简化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电力部门在确保电网安全和企业用电安全的前提下,用电配置实行“三不指定”,即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物资采购、不指定施工单位;住建部门在确定企业用地红线后,企业根据项目需求合同约定设计和建设,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审核把关,不得指定设计和建设单位;住建部门在受理企业开工建设手续时,除劳保统筹费、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工本费外,其他服务性收费免收或按最低限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办理原平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原平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和其企业所聘外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财政、税务、工商、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它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市人大常委会、纪委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