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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项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以后5年按50%返还;3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中县级留成部分,按50%返还企业。

第二条 外来投资200—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按所缴额50%给予返还。

第三条 外来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5年内按所缴额50%给予返还。

第四条 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10年内按所缴额50%给予返还。

第五条 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介绍机构,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和介绍到县外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收入,3年内返还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

第六条 投资从事房地产、城市建设开发的,开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上交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返还。

第七条 到本县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按50%给予返还。

第八条 外来投资项目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以后5年按50%返还;增值税中县级留成部分,5年内按50%返还。

第九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外经办认定,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兑现奖励。县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县外经办,外经办负责兑现。乡镇财政受益的,县财政局在受益乡镇财力中扣除返还资金,并拨付县外经办,外经办负责兑现。

第二项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省规定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投资从事房地产、城市建设开发的,开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达标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规划费、规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挂牌保护,为外商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

第十三条 新建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5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外经办会同有关部门分项细化,认定落实。

第三项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兴办加工型项目所需用地,由县土管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场地,可租赁给投资者作为经营性用地,也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在15亩以内部分,财政返还10年使用期的土地县级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财政返还10年使用期的土地县级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财政返还10年使用期的土地县级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或经认定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还15年使用期的土地县级收益。对高新技术项目,在此基础上,还可协商再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七条 利用县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让给新建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地价的60%。

第十八条 投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排水等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征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经协商可分期缴清。

第二十条 对于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先由政府承担征地费用,五年后,企业逐步偿还。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外经办出具证明,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项 引进人才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由政府给予重奖。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免收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的户籍关系,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户,凡无落户单位的,由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存放与管理,并负责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种证明材料。

第五项 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引进生产性外资(境外资金)100—1000万美元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3%—5%发给一次性奖励,引进生产性外资(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5%—7%发给一次性奖励。其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中方合作者支付;外商独资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生产性内资(境内资金)超过300—1000万元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2%—4%发给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生产性内资(境内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4%—6%发给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内合作者支付,独资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租赁性质生产性企业,租赁期限五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中介组织或个人,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3%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被租赁方支付。

第三十条 对引荐高新技术项目或适用专利生产技术,与县内单位合资、合作生产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企业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第六项 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和经营情况,可协助其向金融部门贷款。对重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省级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愿意到我县落户的,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外来企业所使用的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并享受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划定特定的“工业园区”,实行“园区招商”。

第三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外经办牵头,各职能部门派专人负责,10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手续。如10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属国家、省、市投资的大中型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企业可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平定县外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