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县以外的企业、单位、实体或个人到我县投资上项或领办、承包、租赁现有企业的、均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的肠液和项目: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房产、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2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洁净能源、电力、冶炼、新型建材、精细化工及其产业链延伸项目;3农、林、渔等农业项目成片开发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4第三产业:包括旅游、科技、信息及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等、科研基地开发项目。
对外来投资开发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县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费用),投产见效前,全部免交,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最低50%收取;事业性收费项目,投产前按最低标准50%收取,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最低标准80%收取。
外来投资开发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在万元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或第三产业项目,均可享受优惠地价,并可优先选择用地地址和用地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特别巨大的工业项目,无偿提供土地,投资方用地出让金由县财政支付,各种手续由职能部门上门办理。
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开发及其它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县级征缴的土地让金、补偿费可分期支付。
外来投资所办的企业,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拨补或部分拨补;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得企业,由本级财政分享的增殖税,从投产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50%列人下年财政预算支出,专用用与对纳税人的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还可享受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
对外尚投资的从事产业出口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对外来专业人才引进的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均可以即使入股,参与新增效益分红。
凡自带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或延伸传统工业产业链、带动相关肠液发展的项目,在项目见效之日起3年内,按留县部分新增增殖税额的80% 提取奖励。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到我县设立科研基地,除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外,视科研成果大小,提供30%-80%的中试费用。
对受聘来我县企业工作的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委企业策划、营销、管理及技术开发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新增增殖税在50万、100万、200万、300万元以上着,分别从新增税金留县部分中拨补50%、60%、80%和90%进行奖励。对新增增殖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免费解决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相当与房价的奖金)。
对外商到我县购买的、租赁、承包濒临倒闭的企业,从恢复生产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留县部分,财政安排使用,奖励中介人引进金额拨补。
非本县人员引进资金或争取到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偿增给得资金和设备的,由政府安排使用,奖励中介人引进金额(价值)的10%。
对外来投资开发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随意检查、评比、摊派和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