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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阳城县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一切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地和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业;鼓励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在开发区从事科研、科持续开发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 开发区鼓励从事、开发下列行业和项目: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符合晋城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助于调整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本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

(三)从事开发区电力、通讯、邮政、交通、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税收减免的一切规定。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10年。

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5年。

第六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购电力建设债券,免缴道路占用费。

第八条 对开发区内新建生产性项目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属管委会和驻区土地、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收取的各项注册费、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二)凡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企业一次性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供水增容费、供水工程补助费、煤气初装费和热力入网费。

第九条 开发区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租赁开发区现有标准厂房或场地。土地出让金、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及租金的缴纳数额和办法,根据选址地段、项目类别、技术含量和投资规模,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第十条 开发区土地出让的基本价格为:

工业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用地8-12万元/亩;

其了建设项目用地可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地价。

第十一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

第十二条 对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在各方面给予特别优惠与支持。

第十三条 凡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管委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投资者按规定报齐全部文件证件之后,5天内完成一切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手续,力求尽快办妥。

第十四条 开发区实行整体封闭式管理,杜绝各类乱检查、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除国家法定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到开发区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的,必须预先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

未经管委会核准同意,自行进区收费、检查的,区内企业(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对于为开发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安排住房,并为其解决家属、子女迁户、农转非及未成年人子女入托、入学和下岗待业家属、子女的就业问题。

第十六条 为鼓励引进资金,对介绍、引见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对介绍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见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

对引进资金投向符合第三条规定,且使用期限较长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上款基础上,可再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上述奖励资金应在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进入企业帐户,并由金额部门认可后,在1个月内由开发区财政或用款单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