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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在我县投资、引资和争取资金办项目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经济环境,尽快实现我县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突破,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鼓励全县各极领导、广大干部职工、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实业家为建设怀仁、发展怀仁投入、引进和争取资金办项目。

二、鼓励投资和引进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项目是:

1、煤炭深加工及转化增值项目;

2、陶瓷开发项目;

3、建材加工项目;

4、化工产品的开发升级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5、农、副、畜产品的加工转化及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延伸项目;

6、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7、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其它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三、争取资金主要包括:

1、外资;

2、社会资金;

3、政策性项目资金;

4、各类非政策性专项资金;

5、各机关、事业等位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

6、已向上级争取到的无息和贴息贷款。

四、兴办项目的优惠政策:

1、凡在怀仁兴办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资企业,从投产见效之日算起,前三个年度的县留部分企业所得税三分之二返还企业。

2、凡进入五个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即每百万元投资无偿匹配土地5亩。其余占地一次性缴纳征地费,可享受应纳费用10%的优惠。

3、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先到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登记,由招商办全权负责定期组织计划、土地、城建、环保、消防、气象、工商、税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引资、争资的鼓励办法:

1、凡从外地引入我县项目和资金的,持项目买施见效或引进资金落实后,由县财政按见效后第一年应纳所得税额县留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对国家、省市安排的政策性投资项目,凡争取资金超过原定数额或同类地区平均水平的,如属于职务性努力的结果;由县财政局从项目管理费中给予争资人一定的活动经费。

属于非职务性努力的结果,由县财政从项目管理费中按超出部分的3%奖励争资人。属非职务性的争资,须事先写出报告。

3、争取回非政策性专项资金的,如属于职务性努力的结果;由县财政按各取额的3%给争资人提取活动经费。如属于非职务性努力的结果。由县财政按争资额的5%奖励争资人。

4、凡为国有、民营或国有控股企业争取到用于技改、扩建、设备更新或环节补配套项目建设,用款期在一年以上的无息贷款,由用款单位按争资颔的4%给争资人提取奖金;争取到贴息贷款的,由用款单位按争取额的3%给争资人提取奖金;争取到其它非政策性无偿投资的,由用款单位按5—10%给争责人提取奖金。国家干部享受与他人同等待遇,接受奖金后不视为违纪受贿行为。

5、凡是为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经买施后创造出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的新产品,由受益企业一次性给以奖励。奖励标准分另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6、机关事业单位向上级争取回专项资金以外的其它资金,到位后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六、考核认定享受优惠待遇和兑现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无论引进生产性工业项目、经营性商贸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生产性、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中介人须提前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挂号登记,经招商引资办公室报请县领导组批准,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建成见效后,经严格考核认定后方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兑现。

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是:先由投资、引资、争资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出具认可证明,然后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调查。经考核组人员严格考核一致确认后,再报请县括商引资领导组批准,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