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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应县人民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对社会各界人士、海内外侨胞引进资金、项目、技术或争取的项目投资,根据资金规模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外地投资者征用土地,在审批和收费上予以方便和优惠。投资兴办企业,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50%予以优惠,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在两年内付清;盘活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80%,并免征部分城建配套费。

三、对外地投资者经商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税费征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或经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外地投资者经商办企业,经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协商,符合条件的,只要本人申请,提交申办企业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即可在三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明确限制经营的商品外,外地投资者均可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并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外地投资者与县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实行跨行业、跨所有制、多种形式的联营、合作;鼓励外地投资者租赁、购买、兼并、承包国有、集体企业。

六、对外地投资者经商办企业所需原料、能源以及配套交通、通讯等设施,优先予以安排。特别是在前期的通电、通水、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优惠和资助。

七、外地投资者在入党、评模、评聘技术职称以及晋升、提拔等方面与本地人员同等对待。外地投资者配偶、子女可在本县落户,其子女在就业、升学、参军等方面与本地人员同等对待。

八、保护外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的行为,坚决制止“三乱”,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