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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为构筑大开放、大招商格局,动员社会各方面加快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引进,促进右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投资者政策

1、新办煤炭采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新办其他工业企业按50%奖励。

2、新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70%、65%奖励企业。

3、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4、引进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兴办服务业项目,年贡献地方财力2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的,营运后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70%奖励企业;

(3)投资其它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投资额度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

5、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投资者。

二、奖励引进者政策

6、个人引进县外无偿金(各类专项资金奖励按第11条执行),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10%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3—5%奖励。

7、个人引进县外有偿资金,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为1年的,按引进额的0.5%进行奖励,2年的按1%奖励,3年以上的按1.5%奖励;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再给予低于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70%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引进有偿资金不包括我县金融部门正常的贷款业务。

8、个人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非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3—5%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1—3%奖励。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的,根据上述标准按企业新增地方财力奖励引进者。

9、个人引进县外非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按1—3%奖励。

10、个人引进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7%奖励引进者。

11、县直部门或乡镇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回的各类专项资金,按超额任务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单位引进资金项目的,按个人职务条件标准奖励单位,并计入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或部门间自主协商确定。

13、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进人奖励程度不低于总额的50%。

14、乡镇引进的企业,无论是否办在本乡镇辖区,企业纳税计入引进乡镇完税任务。

15、个人引荐教授级专业人才来我县工作或与政府、企业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县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委共同认定,县委、县政府奖励引荐人20万元。专业人才是两院院士的,奖励引荐人50万元。

16、奖励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17、以上奖励若有重复,执行最为优惠的条款。

三、用地优惠政策

18、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裣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补偿。土地作价、租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亩收益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19、凡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水,从事开发型、创汇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偿使用费。

20、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不产生经营收益的,所收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奖励;产生经营收益的,给予50%奖励。

21、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收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除享受本政策奖励投资者相应条款规定的奖励 外,连续2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20%奖励企业。

四、收费优惠政策

22、新引进的项目,除环保排污费和养老保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前五年免收其它规费,后五年减半收取。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23、新办工业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用水增容费和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再给予适当优惠。

五、政策兑现

24、奖励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县招商局具体承办,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局申报,县财政局、审计局确认;对引进者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局出具证明,县审计局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局申报,县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物价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六、有关说明

25、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具体优惠政策。各乡镇可在本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26、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