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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十一五”规划任务的完成,推动盐湖区经济快速发展,鼓励有识之士和人才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投资领域:精密制造业、新型化工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中医药产业、旅游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冶金和焦碳产业、社会服务事业。

第三条 区招商引资领导组指导和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办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四条 外来投资,是指从盐湖区境外引进的投资。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税务部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现行优惠政策用足,用到位,并搞好各项纳税服务。为鼓励来我区新办企业,区政府在该企业上缴的税款留区级部分,按以下规定予以扶持:

1、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三年内连续按当年部分20%予以扶持。

2、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三年连续按当年部分30%予以扶持。

3、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三年内连续按当年部分50%予以扶持。

第三章 “六通一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全球500强,全国百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企业,可以一次性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500万元。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30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50%,其余的5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至1.5亿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16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40%,其余的6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10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30%,其余的7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2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20%,其余的8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四章 优质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属区审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报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定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属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发改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项目领导组,帮助企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省级以上审批的项目,由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成立项目领导组,帮助企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凡外地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均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乱收费和苛刻检查,投资者如有投诉和提出相关服务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如果发现“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在招商办实行备案制,区政府统一为其制发“外来投资企业”标识牌。客商、人才在居住、户籍、就医和子女就读、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凡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投资者一律授予“盐湖区荣誉公民”称号。凡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者,不论投资大小,本人愿意在我区落户的,公安部门要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本人享受盐湖区市民的一切权力。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来投资企业优质服务评议制度,由区优化环境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向企业发放“改进服务,优化环境征求意见表”,由企业对有关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连续两年居后两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免去其职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发展和改革、招商、经贸、土地、财政、工商、税务、环保、城建、技监、劳动、电力、通迅、金融等部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处理好相关问题,真正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投资者保驾护航,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关系到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