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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广开招商引资的渠道,促进万柏林区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万柏林区的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万柏林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25%),3年内实行先征后,财政全额退还政策。

第二条对新办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交运、邮电、公用事业、商业、物资、旅游、仓储服务等可免一年或两年所得税。对新办生产、加工性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的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所得税免三年,期满后新安置占30%以上,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第三条外商收购企业的,纳税额超过原企业上年纳税部分,按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投资办企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使用期为50年,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归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收购万柏林区亏损、关停、倒闭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1-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买断土地产权的,可直接按土地价格的50%收取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在办理合法的土地手续后,经区政府土地局验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资或利用原有场地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投资者举办股份合作企业。

第七要对上述四、五、六条涉及的有关内容,在实行之前,区政府要向市政府申报,并出面给投资者协调服务,待市政府批准后全面实施。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二证一票"所限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收费,收费标准执行下限,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九条基本建设性收费,实行联合办公制,一次拍板,各部门上门服务,一周内办定一切手续,在万柏林区权力范围内免收一切费用。

四、落户优惠政策

第十条凡在万柏林区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一名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户在投资企业所在地,是农村户口的,根据上级政策可以优先安排办理农转非。

第十一条荣获国家级奖励一次或省、部级各种奖励二次、市级各种奖励四次者;获得国家专利发明二项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项者可优先上报解决本人、配偶及15周岁以下子女的常住户口一人。

五、其它优惠政策

凡来万柏林区投资者,各职能部门一律提供周到、优良的服务,为招商引资大开绿灯。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将实行挂牌保护,一条龙服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对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找茬、刁难、敲诈等。此类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惩不贷。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将想方设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千方百计为招商引资保驾护航。

第十三条对万柏林区来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或投资改造老企业者,在交通、税费、地价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特殊的优惠。

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对投资额度大、知名度高、带动力强的投资者要在经济上和政治地位上给予适当待遇。区乡财政从新办企业上缴的税收分成中拿出10%奖励给企业投资者。

第十五条鼓励外地及驻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来万柏林区参与、兴办各类企业,做出贡献者,视企业经济效益,区政府酌情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村级新上项目单列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可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

第十七条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者,可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

第十八条对引资荐项者在项目达产后,经区审计部门验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给引资荐项者;对区里各职能部门从省市要回的资金(业务经费,专项资金除外),经区财政局、审计局核实后,按到位资金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个人收入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扩大销售的费用补贴及奖励有关贡献大的人员。

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领奖资格,追回奖金,在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奖金的兑现使用情况由区计经委、财政局、财金委、审计局联合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区计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