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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防控民间融资风险——我市试行民间投融资机构管理新办法

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富交流中心……近年来,五花八门的民间投融资机构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也一度成为我市民间资本投入的“香饽饽”,但随之而来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却将其引向了歧途。怎样实现民间投融资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规模化和风险防控的最大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去年底,我市出台《晋城市民间投融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此《办法》的出台,旨在缓解长期以来我市存在的“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防控民间投融资风险,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施行此《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立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活力的科学管理机制,推动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

明确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规定,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指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具体监管部门的民间投资机构和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民间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信用服务等业务。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信用服务等业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资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债务融资。民间投资机构的投资领域应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等实体经济项目;不得向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投资,不得向国家限制信贷支持的领域投资。

同时指出,设立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出资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并承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股东持股比例,符合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按要求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披露的范围、内容、时间及方式等。

定向融资 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和资金用途

民间投资机构因经营需要,可按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融资。民间投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应具备经营状况良好,有充分支付融资本息的能力;定向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实收资本;按要求制作独立的风险提示书,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载明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等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自有银行存款5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和到位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

定向融资资金应按决议的用途使用,如需调整用途应经该期定向融资资金三分之二以上合格投资者同意。但不得将融资资金用于担保;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民间投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应在融资前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核准。

建立备案审查审核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设立民间投融资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报市金融办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民间投融资机构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备案。民间投融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的应在融资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书面报告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将备案材料和定向融资情况汇总统计后,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民间投融资机构成立后,变更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向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后方可变更。备案审核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重要依据。

按属地管理 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市金融办负责对跨县(市、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民间投融资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口头警告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媒体公告、劝其退出等措施。

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民间投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案件,在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流程各司其职,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