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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普查 对象、范围和方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经济普查

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