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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民营资本投资的领域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国有资本及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外贸、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公共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把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应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个人工商户开放。

  2、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认真清理各种政策文件,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和对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3、要抓紧巴广高速公路、巴乐铁路和市、县快速通道的建设,要集中力量抓好城镇经营,为民营经济发展培育良好载体。要抓好市工业园和江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抓好通讯和农村电网、城镇电网改造。各县(区)在抓紧工业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同时,加快旅游和对外开放窗口重点镇、村建设。全市重点抓好“八镇三村”,即: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通江县平溪镇、涪阳镇;南江县桃园镇、乐坝镇;平昌县涵水镇子白衣镇;南江县铁炉坝村,通讧县金家坝村、巴州区石桥村。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高水平经营,使“四城”、“八镇”、“三村”成为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4、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本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一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号)文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在涉农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扶持,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养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停收农业特产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6、鼓励和支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重点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

  7、鼓励和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股权多元化,向民间资金转让现存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或经营权。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预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公用设施项目,实行产业投资收益补偿制度,采取价格补偿,资源补偿、经营补偿、扶持政策等办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民间投资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后,国家扶贫县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8、鼓励和支持投资新型服务业。鼓励民间投资办学及各类学生服务设施,享受公办学校待遇。民间投资办学校或幼儿园,修建校舍,可收取建设补偿费,建设补偿费和学费收费标准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民间投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中介性服务,及其他政策允许的经营性项目,并给予税费减免。鼓励民间投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府不补贴。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原则上照章纳税,但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9、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目际市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资金、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在职干部离、岗锻炼。每年选派一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在职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实践锻炼。选派时间1—2年,选派期间,职级不变,“评优选先”不变,年度考核不变,工资晋级不变,编制不变。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用按有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其他一切费用自理,劳动报酬归个人所得。

  鼓励干部离岗离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实行个人身份、供给关系、连续工龄“三不变‘’政策。离岗离职期满,经本人申请批准后,通过考核再安排到相应岗位上工作。

  四、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

  11、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讲求诚信。认真建好”巴中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抓好”三包一挂“小额信货以及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争取各种项目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民营企业。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

  12、加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要形成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县区确定任务招商,小分队常年出动招商,办事处定点招商,招商部门网络招商,职能部门主动招商,动员乡友协助招商,企业以商招商的格局。对已签约的项目,采取跟踪式服务办,法抓资金到位和项目启动。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主动寻找市场外合作伙伴,实现招商方式、引资来源的多元化。关心和支持市外来巴投资企业的发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以资引资,以项目引资,带动更多的市外资金来巴投资。凡市外来巴投资企业,在各方面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在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47号)规定条件的,享受同等产业扶持政策。

  六、进一步优化改革环境

  13、政府采取降低改革成本、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等办法,支持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制成民营企业。 已改制的要进步按照《公司法》规范和完善,未改制的要简化环节和手续,加快改革步伐。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一视同仁地认真落实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资产并负责安置下岗职工的,通过评估所应支付的收购金,第一次可暂付50%,下余部分可分期支付。

  14、民营企业要积极探索,创新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整合资源、整合优势、创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企业合作组织和合作生产制度。提高专业,分工和产业化协作水平。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对重点民营企业关键性技术改造或高科技设备购置的前期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争创驰名商标和品牌产品。

  七、进一步优化人文环境

  15、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大中专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民营企业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高层人才的制度保障。鼓励外出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其入城落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参与公务员招考、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一视同仁的公民待遇。回国留学人员、博士、硕士生、学术带头人来我市工作的,在住房补贴、工作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民营企业主出国考察和开展国内国外交流,同时,要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八、进一步优化法制环境

  1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平等保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持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查封帐户、财产,冻结资金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事实上的司法不公。

  17、加大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和建立错案追究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8、按照”团结、帮助、引导、育“的方针,引导民营企业主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自觉遵循和运用市场法则,自觉维护正常秩序,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九、进一步优化舆论环境

  19、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栏和专版,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中先进典型对社会的贡献。使”自立创业,重才亲商,纳税光荣,平等竞争“等观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群众勤奋创业“的社会氛围。

  20、建立定期对优秀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列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对政治合格、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择优推荐安排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联常、执委。

  十、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2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坚定地办好”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政务公开栏宣传有关政策,公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服务方式、办件规则和程序;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建好政府采购中心、国土交易中心、国土储备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中心、外来企业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民营经济投资指导目录。

  22、进一步清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对确需实行行业监督的,改为备案制,由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督。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注册资金额度。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允许跨行业经营,进行无经营范围的登记制试点。创办民营科技型、家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23、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已削减的各项行政收费项目必须落实。要继续依法清理、减少各种收费项目,坚持做到市内无自立收费项目、无自立收费标准、无自立。审批事项。: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4、整治软环境采取硬措施,实行”六制“办法,一是”费用收取一费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歧视性规定和一些不平等的作法。清理整顿行政收费项目及各种经营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从宽、收费从低、服务从优。民营企业在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收取的费用,实行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部门按规定和规模核定收费总额,制定收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部门分解“的办法。二是’检查评比申报制”。为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三乱”行为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除关系到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坚持申报集中统山检查。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三是“违法乱纪举报制”。设立投诉和维权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纪违法和“三乱”。行为一查到底,并公开曝光。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视其情节和后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四是“行业作风评议制”。组织民营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对重点部门的执法行为、行业作风进行监督和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五是‘考核考评淘汰制, “。对民营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在民主评议中评选出的”最差公务员“者,不管是什么样的岗位,都必须下岗待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六是”办理证照代办制“。对外来投资企业和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办企业有关手续和证件。

  25、理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和分工,由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管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同时,要理顺民营办与工商局、工商联、经贸委、乡企局的管理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既分工又合作地从不同角度和侧面为民营经济搞好服务。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26、引导和鼓励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清理”官办“行业协会,如确需存在,必须改为民办性质。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27、加强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建设。积极在民营企业中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有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

  28、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已经确定,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出民营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奖励明确。建立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有没有抓落实,落实程度如何的比较客观评价体系,形成人人争先创优,人人讲落实、求实效的氛围。

  巴中市优化政务环境”六制“

  一、各费收取”一费制“

  (一)收费对象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经营)领域外,市、区、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和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民营企业办理有关证(照)时,必须执行《巴中市民营企业办理证(照)、收费登记表》中承诺的最短办理时限。登记表样式由市政务中心统一规定。

  (二)收费办法

  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按照《巴中市民营企业办理证(照)、收费登记表》中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实的低限标准统一收取,并将收费项目、额度等抄送相关部门,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每日向财务部门填报《一费制收费日报分解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分解到相关部门的财政专户。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按照《巴中市民营企业办理证(照)、收费登记表》中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实的低限标准,实行”总额控制,统收统支“。

  凡纳入”一费制“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在政务大厅外部收费和部门单独收费。

  二、”检查评比“申报制

  (一)申报范围

  凡对全市所辖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的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均要进行申报。

  (二)检查申报办法

  1、市、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方案必须报市、区、县经贸委同意后实施。

  2、检查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意见分别送市、区、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经贸委审查备案。

  3、安全生产、建筑质量、食品卫生、药品质量、音像书刊、恶性事故(案件)检查和查处实行先查后报,但检查单位及个人要承担违规检查责任;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市和区、县经贸委同意的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一律视为违规行为,民营企业业主可拒查和举报。

  三、证照办理代办制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为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办理证(照)的,由企业自愿委托,可由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代办。

  (一)代理服务内容

  1、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及本地新办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投资环境、项目推荐及有关投诉等咨询业务。

  2、根据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新办民营企业的自愿委托,政务服务中心或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以下事项:代办设立企业的全部手续及变更手续;代办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手续或延期变更手续;代办外来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及其它手续;代办外来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收费依据核查、会计、审计等事项;代办企业的工商年检手续;代办企业的海关手续;代办企业的人员招聘及岗前培训;代办企业要求办理的其它合法合规事项。

  (二)代理服务程序

  制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合同,章程草拟及审批;验资、开户;企业工商名称核准及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税务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登记;其它有关手续。

  (三)代办服务免费

  代办服务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收取办法,行政性规费及其它有偿服务性费用由委托企业或业主结付。代办单位的代办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纪违法举报制

  在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外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办事项拒办或超时限办理的投诉;受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投诉;受理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投诉的基本方法是:

  (一)反映促办。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投诉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信息载体向有关部门或者领导直接反映,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二)转交承办。对不属于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受理。对其中重要的可以发函转办,并要求回复查办结果。

  (三)过问督办。对转交的投诉件妻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发函督办、汇报督办,使用三联单回执等办法进行督促检查。

  (四)移交查办。对群众的投诉件可由投诉中心对单个投诉件提出意见,经有关领导批示后移交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查处。

  (五)投诉协调。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邀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五、行业作风评议制

  (一)行风评议的组织领导

  成立”巴中中市行业作风评议领导小组“,在市监察局设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监察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开展行风评议时,请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的领导同志和由市民营办、市招商局、市工商联等单位派员参加评议工作。

  (二)行风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1、被评对象:与民营经济发展、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巴单位)。

  2、评议内容: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评议重点内容是执行”五项制度“和”十不准“及刹住”五股歪风“的情况。”五项制度“,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不准“,即: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刹住”五股歪风“,即:刹住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吃拿卡要“之风,刹住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权钱交易之风,刹住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的虚报浮夸之风,刹住安于现状、拖拖拉拉的不思进取之风,刹住大吃大喝、肆意挥霍的享乐奢侈之风。

  3、参评人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评议。

  (三)行业作风评议工作步骤

  1、每年初由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3—5个部门或行业作为当年行风评议对象,制定《民主评议实施方案》,报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行风评议采取问卷调查、问卷测评、明查暗访、个案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汇集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和行业开展重点评议。

  3、被评议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认真整改,写出整改报告。

  4、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召开评议工作总结大会,公布评议结果和被评议单位确定的整改目标。”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按时逐项跟踪督查。

  (四)行风评议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

  1、被评议部门的职工受到了教育,廉洁勤政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普遍增强,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有明显提高,达到党政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参评代表和被评单位满意。

  2、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对职工的考核考评办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显健全。

  3、将行风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占基本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的10%。对行风评议满意率低于70%的,视为行风评议不合格单位,并扣掉相应分值和奖金,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劝其主要领导自动辞职,相关责任人离职待岗学习。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对评议不合格的中央和省属驻巴单位,由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将其评议结果抄送给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六、考核考评淘汰制

  (一)考核考评对象

  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评议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考核考评内容

  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三乱”行为,“不作为”行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考核考评淘汰对象

  在行风评议中满意率低于60%的职工或一个单位被评议对象中满意率倒数第一名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有吃、拿、卡、要和“三乱”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追究的工作人员。

  (四)淘汰对象处理办法

  淘汰对象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视为“不称职”,同时不管是什么样的岗位,都必须下岗待业学习,待业学习期间当奖金和各种津贴。淘汰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转组处理。待岗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再上岗。第二次被评议淘汰者,下岗学习的同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被淘汰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辞退或调离。对中央、省属驻巴单位的职工,由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通报给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