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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