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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在游仙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电商发展扶持

  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参照企业纳税情况,前2年按企业实缴“三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产业发展扶持,后3年按50%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二、电商人才扶持

  参照辖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纳税情况,前2年按企业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

  三、电商场地扶持

  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5年,前2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后3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兑付其上年度的租金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四、电商平台扶持

  在我区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综合应用平台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额度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获批跨境网络支付牌照或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5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

  五、电商应用扶持

  税收缴纳关系在游仙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市级以上专业合作社,应用游仙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结算的,给予5000元的入网费用扶持;应用区外综合平台进行结算的,给予3000元的入网费用扶持。两者不重复享受。购买由领导小组认可的区内电子商务服务商的解决方案或相关服务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电商招商扶持

  对介绍、引导并最终促成电子商务企业在游仙签约落地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扶持。引进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或服务企业,每引进1户,给予引进组织或个人1-2万元的奖励扶持。

  七、电商重大项目扶持

  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品牌企业在我区成立区域总部或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数据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执行。如遇国家家法律、政策调整,则条款内容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