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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项目信息来源,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区引荐优质投资项目,结合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

成功引荐境内外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落户,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奖励范围

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投资强度要求,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外产业项目。

第三章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投资1亿元——5亿元的内资产业项目,视引荐人贡献大小,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1%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1‰奖励;对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视引荐人贡献大小,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引进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视引荐人贡献大小,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引进中国500强或民营500强、上市企业或行业十强企业在我区投资落户的产业项目,视引荐人贡献大小,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3‰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在我区投资落户的产业项目,视引荐人贡献大小,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的4%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土地款总额4‰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引进工业项目在我区租赁厂房生产或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商铺、办公楼经营的,视引荐人贡献大小,按不超过2个月租金给予奖励。

六、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引荐者奖励需改变上述标准的,可提交经开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奖励认定及兑现

一、引荐人或单位申请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人或单位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投资者对该引荐人或单位的资格及引荐项目证明;

3.投资正式协议复印件;

4.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土地款缴纳证明;

7.引荐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奖励申请。

二、奖励资金由经开区财政纳入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达到25%以上后,启动奖励程序。引荐人提出一次性书面奖励申请,由经开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提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由财政局予以兑现。

三、实行项目引荐人洽谈期备案制,凡属经引荐拟入区项目在洽谈后相应明确引荐人身份。每个项目的奖励原则上只按一个引荐人计奖。引荐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人团队自行商议。对于个别特殊项目引荐人不止一人,并在项目引进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可提交经开区入区项目评审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引荐人所领取奖金为税前金额,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指产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

四、对于只提供了项目有效信息,后期未参与项目引进过程并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或机构,如果该项目成功落地,工业项目按项目交纳土地款的0.4‰、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交纳土地款0.1‰给予信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本办法所指各项奖励或补贴,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六、本办法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