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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产融结合、加强产融互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融资信用增进

1.提升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企业能力。支持兴泸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至10亿元、宏鑫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至5亿元、工投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至2.5亿元,各区、县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按不低于现有注册资本金的20%增加资本金,未成立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的区、县要尽快成立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

2.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提效降费。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应至少将新增资本金的20%,用于增加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代偿损失给予20%补偿,单家融资担保公司补偿不超过100万元。对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1%给予补助,单家融资担保公司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充分发挥保险的增信和融资作用。加快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对保险公司承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给予补助。对保险公司向涉农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风险补偿。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向中小微企业投资。加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营,积极引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四川省创新创业基金入泸投资,以工投集团为平台,带动社会资本组建规模1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投资基金群。基金按市场化、保本微利原则运作,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企业,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股权投资机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5.创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区县及园区各出资50%,建立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以10倍放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政府推荐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300万元,补偿支出由市、区县及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层面建立统一的资金池政策框架,工投集团负责资金池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并按信用贷款发放额的10%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县、园区负责小微企业推荐。

6.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税金贷、交易流水贷、订单贷等“易贷、快贷”业务,发放应收账款、股权、商标、专利权、原酒、机器设备、农村产权等抵质押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上述贷款,按利息发生额20%-50%给予奖励,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给予20%补偿,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企业竞争力

7.实施企业贷款贴息。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贷款,按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发生利息总额的50%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对符合产业政策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评为市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发生利息总额的50%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客观原因导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发生利息总额的50%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贴息政策单户企业仅可享受一次,且不重复享受。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转让手续费。对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最优税收优惠减免,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市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或市外企业兼并重组我市企业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的,由受益区、县、园区按被兼并重组净资产的0.5%-1%,给予不超过200万奖励。

9.加大知名企业引进。对以收购、借壳上市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由受益区、县、园区按迁入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入库税金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知名企业入驻我市建立公司或分公司,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四、完善配套措施

10.进一步完善应急转贷资金、酒类企业借新还旧担保基金管理,允许原贷款银行外能出具贷款承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接转贷贷款。缩短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间至3个工作日内。允许动产办理顺位抵质押。各区、县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农村产权交易。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此前市、各区、县、园区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每季度将落实情况报市目督办汇总。市目督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