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的通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可通过民意反映、检查调研、评估审查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行政决策做出的同时,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公布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以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和反映问题。具体负责人对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要给予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五条行政决策做出后,具体负责的部门针对决策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行政决策定期跟踪调查的期限;行政决策跟踪调查的内容及方法;跟踪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六条行政决策具体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决策跟踪反馈计划开展工作,将计划中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第七条具体负责部门完成跟踪反馈工作后,要对跟踪反馈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八条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分析调查,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区级领导审批。

对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

对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执行;

对行政决策存在缺陷,应暂停实施,待进一步完善后继续执行或停止实施;

决策实施引发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接到处理意见后,对一般性行政决策要在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要上报分管区级领导,由党组会议在7日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行政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通报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及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决策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

因主观故意和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妨碍了行政决策的贯彻实施,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令改正;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给予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确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十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决策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行政决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行政决策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各部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