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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开展本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四条 拥有旌阳区户籍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分别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村调查公示、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乡镇审核核准,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向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各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或委托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乡镇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批准,并建档立册,落实五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委托乡镇向申请人转送书面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第八条 各乡镇在每季度末月下旬集中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实现五保待遇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四章 供养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

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办理丧葬事宜并报区民政局,从死亡的下个季度起,停止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费1500元。

第十条 农村五保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创造条件逐年降低分散供养比例,鼓励实施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应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应给予关怀照顾。

第十一条 2016年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每人300元/月,集中供养每人420元/月。以后每年的供养标准随当地经济水平发展按照5%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和培训费列入区财政预算。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补院”办法,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寄养老人入住,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

第十三条 供养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拨经乡镇下发。集中供养的拨付给各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直发放给五保对象。

第十四条 敬老院办公经费按照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核定,区民政局和乡镇应加强工作考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五保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人员由乡镇考核推荐。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德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乡镇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或以上自行配备承担,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按区社保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承担,统一办理。区财政局每年预算15万元培训、考核经费,用于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由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应定期检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加强政策的督导落实;区财政局应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各项保障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杜绝资金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监督。各乡镇应向社会长期公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定期公开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人员名单、民主评议情况、五保供养标准及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农村敬老院要定期公布供养经费收支及院办经济收入情况,公布购买用品、伙食支出等明细账目,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院务管理权责,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全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各敬老院要做好卫生、财务、档案信息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民主管理、服务管理,积极参与各级星级敬老院评选活动,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满足供养对象需求。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食品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院民生命财产安全。乡镇及村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五保对象生活供养,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附件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年 龄

贴照片处

籍 贯

是 否残 疾

申请供养

形式

身份证号

家庭

住址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是否残疾

身份证号

村委调查、评议和公示情况

村委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乡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