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东区府办发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西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符合实际、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选取,竞争择优 。 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以满足城乡居民公共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前提,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社会力量的平等竞争和参与。建立监督检查、科学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引入社会力量,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成功经验,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目标任务
2016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础制度体系,乡镇和区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或工作实际需要,选取一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
2017年,全区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包干”转变为“社会参与,政府监管”,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技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批、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购买程序和方式
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选择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组织实施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即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加强购买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政府综合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也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七、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和购买单位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主体,要精心谋划,收集申报拟需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具体实施购买公共服务的单位,要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根据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对实施过程跟踪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公示、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评和验收。承接主体应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并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的竞争,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强化政策对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主体资格、内容和数量等项目的审核工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共监督。
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整理经验,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内江市东兴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
附件:内东区府办发15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