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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和阿坝州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农业补贴制度,结合全县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为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从2015年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清算后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3.补贴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4.补贴标准。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各乡镇需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5.兑付时间。经严格核实相关面积后,通过“一折(卡)

通”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户手中。在6月底前兑付完毕。

(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资金来源。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20%,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2.补贴对象及界定。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在县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门槛为:种粮大户30亩以上,家庭农场1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以上,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以上。

3.补贴方式。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式为:

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县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乡镇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多种补贴方式。

——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现金直补:补贴与玉米、小麦、马铃薯、荞麦、青稞的种植面积挂钩,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贴。各乡镇按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补上年。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各乡镇可在上述环节中自行选择具体支持方式,并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乡镇要单独编制具体实施细则。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采取包干使用方式,各乡镇要合理统筹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县财政解决。

二、资金分配原则

我县根据省“农业三项补贴”新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为指导意见,对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类资金,依据各乡镇耕地面积据实测算,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和农户;对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类资金,依据各乡镇上报的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粮食作物生产面积据实测算。

“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各乡镇要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及时分配拨付,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三、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补贴资金拨付。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根据各乡镇2014年农业生产统计年报的法定数据为依据,将农作物耕地面积和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粮食作物规模经营种植面积据实测算划拨资金至各乡镇,各乡镇要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及时分配拨付资金给耕地拥有者农户及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为提高农业生产效能搞好服务。

(二)加强宣传。县农业畜牧、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和有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国家“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宣传到村组、到农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执行新政策与老政策的口径解释等问题。同时,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核实补贴面积。县农畜水局等部门负责实际耕地面积的终审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耕地面积核实工作。具体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展实际耕地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汇总、审核、确认并上报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补贴资金发放。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类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经过终审确认的实际种植面积,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补贴清册,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耕地承包户手中(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类资金:将严格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门槛标准执行,补贴方式选择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形式,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多种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按照川财建〔2014〕143号文件做好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具体补贴标准为:种植30—100亩(不含100亩),每亩补贴40元;种植100—500亩(不含500亩),每亩补贴60元;种植500亩以上(含500亩),每亩补贴10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农口部门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农业三项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财政、农工办、农业、宣传、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乡镇农技站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要成立以乡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乡级“农业三项补贴”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并进行公示上报、兑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三项补贴”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作为稳定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面积核实、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补贴工作搞好服务。

(三)强化工作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保证补贴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农业三项补贴”制定实施方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负责审核、确认实际耕地面积基础上,要建立分村、组的耕地补贴清册。于6月30日前报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强化补贴工作项目管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督促整改。

(五)强化档案管理。各乡镇要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级负责补贴面积最终审核确认,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政府。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