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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展市场、产业融合、优化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机制创新、政策扶持、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扶持对象

在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器)、网上商城、网店(办公地在本县)以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重点扶持农副产品精加工、旅游休闲等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注重鼓励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扶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50户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电商公共营销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建设且入驻运营10户以上(每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按其房屋实际使用部分购建成本的20%给予同等额度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到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同类奖励的予以扣减;租用场地的,按实际租金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入驻企业,按每月2元/㎡的标准给予房租的同等额度奖励(免交房租的不予奖励)。

3.鼓励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并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1.鼓励企业积极开设网上商城。企业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城,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按每个网上商城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网上商城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我县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等知名C2C平台开设网店,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村建设。对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发动得力,并且从事电子商务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吸引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首次突破50户、100户、200户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给予奖励。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三)支持电商集聚发展。

县政府在海瀛园区粮油仓储中心设立电子商务孵化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孵化园设立筠连县名优农特产品集中展示中心、电商楼、物流配送区,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免费提供场地、办公设备等。县粮食局、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建电商发展团队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园,开展全县农特产品网上宣传、营销、推广工作,积累、总结电商经验,为县政府制定完善电商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1.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线上年销售额300万以上(网店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3家)、优秀网店(不超过5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网店)。

2.加强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电商人才技能培训工作,具体政策参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对按计划参加经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人社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

3.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扶持。对为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在子女就学、医疗保健、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高端人才优惠政策。对在我县电商企业(不含网店)服务满一年的电商运营、维护、美工等实用型人才,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落实编制和人员,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应用及发展工作。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设置不低于2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个人和企业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培训及组织参加借鉴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途径等5个项目,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建设与发展。

(三)政策保障。对推动电商产业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优先列为县重大产业项目,在前期服务、政策优惠、项目建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金融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网店的发展,根据实际需求开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对优质电商企业、网商优先给予融资服务。

五、其他

(一)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