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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青白江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区创新创业工作发展,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15—2025年)》(成府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端人才来区创业。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高级研究人员、知名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后,为其提供面积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租用经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4年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办公场所房租补贴。同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其他创业者在我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后,为其提供面积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租用经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3年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办公场所房租补贴。同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经评审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利用我区闲置厂房、楼宇等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的,给予最高40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新建创新创业载体的,按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

  (三)对校院地共建科技创新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

  (四)上述创新创业载体,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每年20-100万元运营补贴。

  第四条 支持工业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专业实验室、公共生产制造车间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创业类中介及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入驻区内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后,为其提供面积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租用经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3年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办公场所房租补贴。同时,对其提供的特色服务给予优先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测试。经评审后,对购买青白江区域内公共技术服务的创新创业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补贴;对在成都市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租用小试、中试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2年50%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校地共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对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新技术,经评审后,按照研发投入和引进投入的2%,分别给予研发机构最高30万元,企业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产品在线交易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技术平台建设费用的7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并按其交易撮合量的5%、3%、1%给予连续3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20%奖励给创新创业团队。

  第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

  (一)设立创新创业企业担保基金,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设立高端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并引入专业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对区内符合投资要求的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创新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对我区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给予被投资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投资机构吸引其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我区的,按照新入驻企业在我区实际投资额度的2%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5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最高50%的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担保(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场地,对新增部分,经评审后,给予不超过3年面积满足实际生产需求的厂房50%租金补贴,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区内创新创业企业上规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奖励;上限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区级创新创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区内创新创业企业首轮融资成功的,经评审后,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首次完成增资扩股的,经评审后,按照实际增资额的2%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四)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经认定的交易所上市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和交易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一)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及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评审后,按照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创业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成立创新创业联盟,并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发展研究、国内外动态研究及活动组织,给予运行经费、项目研究经费、活动开展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设立2亿元创新创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开展交流活动以及投融资服务。并根据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调整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实施“招商签约、项目促建、企业服务”一站式服务,同时,为在区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提供企业注册、证件办理、住房保障、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配偶推荐就业等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科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已享受省、市同类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