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全州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快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9523”养老格局:95%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2%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在现有2997张养老服务设施床位的基础上,新增床位3680张,总床位数达到6677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逐步开发老年用品市场,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让老年人既不离开家庭,又能获得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种功能,主要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要进一步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应急救助等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对居家养老的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特困老人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开展低偿服务。农牧区要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活动中心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并逐步将范围扩大至有需求的农牧区老年人,切实解决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
(三)强化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并辐射示范周边地区,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力度,提高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大力引导和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食品药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需求层次等,在提供传统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积极申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按照由试点到示范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争取通过两至三年时间,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和设立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经营性质,分为在工商部门登记(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
(二)加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
1.科学制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县要根据省州规划,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各县年度新增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1)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认定具备免税资格后,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3)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附加费、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按低保户标准予以减免。(6)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限额扣除。
4.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按照属地(即养老机构所在地)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含需州级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备案。
5.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各县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鼓励全州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商业保险企业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通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6.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将康复护理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鼓励医疗机构转型老年护理机构,综合医院、民族医院、民营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日间照料、半托、全托等服务。
7.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8.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三)严格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甘孜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并报州级民政部门备案,各地应按其实际建成床位数及时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运营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
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且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机构场所、设施用途和停业、歇业的,要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同时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或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10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解除服务关系,运营补贴即行终止。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合作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质监部门要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并对试点项目建设加强督促指导。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