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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调结构、转方式、扩内需、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

对市场、商场、商贸企业等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100万元以上,并将全部融资额投资电子商务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土地资金和基建款除外)超过100万元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对本地孵化的在注册制实行前进入新三板、创业板(二板)、中小板、主板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享受省市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创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电商招大引强

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上市企业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分销中心、区域性总部等机构的,依据其营业收入、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其中营业收入上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落户自贡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营业绩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孵化器)建设

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空置商务楼宇、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创建电商孵化器和大学生电商众创空间,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按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给予运营主体

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五、支持电商进社区

对投资50万元以上(土地资金和基建款除外),以社区物业、便利店、连锁超市等作为服务载体,搭建团购、本地生活服务、家政服务、农副产品进社区渠道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实现网上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的社区电商企业给予项目运营、市场营销等直接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电商进农村

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配送企业、物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递企业等按照统一标识和要求建立电商服务站,对符合条件的电商服务站给予每站0.5万元的补助。对投资50万元以上(土地资金和基建款除外)或实现农副产品网上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或项目运营、市场营销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营销推广

对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电子商务专业活动,给予主办企业不超过场租、布展、运输、宣传等直接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经我市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商企业组团参加市外或境外电子商务展会、营销推广及培训考察等专业活动,给予企业展位、布展、运输、宣传、保险等直接费用6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差旅费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补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人。

八、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服务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纳入全市规划的电商企业或行业协会等开展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给予其场租、讲课、资料等直接费用50%的补贴,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优秀人才的,给予1—2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因上述措施获得的各类补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依据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安排。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按照简便、明确、快速、有效的要求,优化申请奖补资金的办理程序,明确审查条件,精简办理手续,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办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本措施之外不得另行设置约束条件。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自贡市四区两县(含高新区),施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