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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城区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中区)试行办法 ——自府函〔2013〕114号

为推进工业经济集中发展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区环境,鼓励现有城区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根据《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城区范围,凡在现有城区内使用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入驻我市板仓工业集中区、富顺晨光工业园区、荣县郝家坝工业园区、自流井工业集中区、贡井工业集中区、大安工业集中区和沿滩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土地收益政策

土地处置方式

1.入驻企业原址土地若城市规划用途为商服、商住或居住用地的,按规划用途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入驻企业原址用地因城市规划限制无法实现土地增值的,按城市改造拆迁补偿办法处置。

土地净收益的计算办法

土地净收益=土地成交总价-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政府计提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其中,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为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址企业共同确认的资产价值之和;政府计提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土地成交总价的10%包干计提。

土地净收益安排的条件和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业主须为原址工业企业业主,土地净收益待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工业物流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可参照执行。

2.入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大于土地净收益,入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的,土地净收益全额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小于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的,视情况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3.入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总值小于土地净收益,入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企业原址土地净收益总值的,土地净收益全额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小于企业原址土地净收益总值的,视情况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4.入驻企业在2011年以前完成搬迁的,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在2011年以后实施搬迁的,每推迟1年,在上述标准总额的基础上下浮20%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土地收益处置程序

1.土地成交后,其收入应缴入财政统一管理,其中四区的收入统一缴入市本级金库。

2.先按政策规定向原址企业支付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后,再计提政策性专项资金。

3.土地净收益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土地成交结算,并由有关部门对新建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30天内,注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土地净收益政策并由政府支付企业原址土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成本的,其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按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足额解缴土地价款。

三、异地入驻的利益共享政策

凡异地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其总部必须注册在所入驻的工业园区。

各区县因企业入驻本辖区以外的工业园区而受到影响的财力,按企业实施搬迁上一年的收入确定税收基数,由入驻工业园区将税收基数上划市财政后,由市财政通过调整结算等方式予以解决。工业园区新增税收按原辖区区县政府占20%,入驻的工业园区所在地区县政府占80%的比例分配。

四、企业办理退出原址的工作程序

需要退出原址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区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企业申请,会同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企业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研究制定包括企业原址建设规划、原址土地处置方式和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由企业原址所在地的区政府将实施方案报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对企业原址建设进行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企业原址土地依法进行处置;市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变现收益进行统一管理、核算、支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企业原址的地面文物、历史遗迹、名木古树和档案资料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底,原《鼓励城区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