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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要求,为加快构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全市人口多,耕地少,粮食消费缺口逐年加大,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落实粮食安全部门职责。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确保我市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三)明确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区(县)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任务,落实乡镇政府职责。区县长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地方粮油储备工作,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 “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试点,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区县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七)推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快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九)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十)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鼓励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提供烘干、清杂、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努力减少农民粮食产后损失。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一)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引导种粮农民走向市场,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及早发布收购数量和价格信息,采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完善地方储备体系,管好地方粮油储备

(十二)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制定适当的地方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十三)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五、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四)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要将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基础设施抓紧规划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制定市、县两级粮食产业园区和物流节点规划和标准,推进项目向园区集聚、市场向园区延伸,发挥产学研、检测和市场的协调效应。中央、省下达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应加大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广全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模式,降低物流成本。推广散装、散卸、散储、散运等技术,提高流通环节作业效率。重建、新建、维修改造的仓储设施,要配置先进适用的收储作业设备。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十五)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按规定落实好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仓储设施的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十六)加强粮食产销合作。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各区县要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省内外相应地区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引粮入市,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