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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自贡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三部委国办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结合自贡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自贡高新区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国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规定,在自贡高新区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自贡高新区区域内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自贡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投资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自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经贸发展局,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第六条 创业服务中心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义务。创业服务中心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执行理事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创业服务中心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国内外资本在自贡高新区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引导基金的扶持。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对各级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跟进投资。当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办公地点在自贡高新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投资符合自贡高新区产业政策导向,主要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不少于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成功案例(新注册的除外);

  (六)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发改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将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的资金,投资于注册在自贡高新区的创业企业;

  (二)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不得超过40%;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发改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自贡高新区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委托投资服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

  (三)评审。创业服务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的扶持要求,投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等。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提供给理事会的决策依据。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创业服务中心和托管银行。创业服务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和授权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的股权进行跟踪管理。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创业服务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企业服务部负责为受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产业扶持、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经营指引与协调等服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创业服务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条 自贡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投资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贡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投资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