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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设立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自贡高新区一次性安排的1000万元财政资金和各创业投资企业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两部分组成。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条 经告知性备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可在下一财务年度申请风险补偿。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已通过自贡高新区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已按规定认缴风险准备金;

  (三)投资项目符合自贡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四)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40%;

  (五)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六)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第六条 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会议由自贡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工作组成员包括自贡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投资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工作组负责对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经贸发展局。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各创业投资企业,须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投资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工作组办公室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风险补偿方案,报工作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后,工作组办公室应对获得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按实际拨付的金额进行相应减记。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资金管理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工作组于每年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或不愿再向风险补偿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向工作组办公室申请提取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工作组办公室审核后,经工作组审批同意办理拨款。风险准备金拨付完成后,该机构自动失去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条 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由工作组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工作组办公室将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额退回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贡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投资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