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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市工信发〔2017〕61号 各县区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宝鸡高新区、蔡家坡经开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宝鸡市“十三五”规划和宝鸡制造2025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宝鸡海关 2017年3月27日 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宝鸡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及关天副中心城市提供科技支撑,依照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我市主要产业中创新管理规范,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在区域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市工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宝鸡海关共同负责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工作机制。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信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及产业技术创新目标,联合发布当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主要领域及申报相关要求。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宝鸡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区域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全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技术创新成效显著。(二)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科技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有可行的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五)技术中心应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六)技术中心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有能满足研发、检测、试验的专用设备,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和《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材料均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二)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县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工作按照宝鸡市工信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执行,核查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四)市工信会同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宝鸡海关等部门依据当年认定领域及目标,结合初评意见,研究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和授牌。第三章评 价第七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八条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第九条评价程序:(一)材料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要在评价年按通知要求按时将评价材料报送至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和《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二)数据初审。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工信局。(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四)评价结果。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计算,得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由市工信局以通知形式公布。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区)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信局,同时抄报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宝鸡海关等部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和走私行为。第十三条市工信会同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宝鸡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未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31前要上报上年度技术中心快报。第十六条对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的企业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局。第十七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级给予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所在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陕西省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信会同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宝鸡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3、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4、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