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镇坪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发展和壮大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促进我县商贸经济、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县的意见》(镇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镇坪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4年起,对年度内经县统计部门确认,在本县注册并新进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以及在培育“四上企业”中工作突出的相关单位实施扶持和补助。

第三条 培育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当年新进的资源类(矿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对于当年新进的加工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对于新进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对当年新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三)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四)对当年新进申报成功三级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贴,对由三级晋升为二级或直接申报成功二级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补贴,对由二级晋升为一级或者直接申报成功一级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补贴。

(五)对新进“四上企业”在融资、项目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根据企业贡献大小予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六)根据“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情况,对做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和专项公用经费补助。

第四条 申报、界定及发放

(一)对企业的扶持补贴。由新进“四上企业”提出申请,县统计、经贸、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对相关单位表彰和专项补助。由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根据新进“四上企业”培育单位贡献程度,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名单及补助额度报县政府审批。

(三)相关扶持补贴的资金严格按照《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5〕31号)执行。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分别由县经贸局、发改局、住建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此前涉及的有关“四上企业”培育方面的奖励扶持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