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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1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至2014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51.9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36%,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美丽榆林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指标体系:

1.居家养老

——城乡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中心村;

——城区助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县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

2.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服务用地不少于人均0.1平方米,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90%;

——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100%;

——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

3.机构养老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均达到40%,民营床位达到70%以上;

——将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16年达到40%,2020年达到90%;

——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率达到50%。

4.医养融合

——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50%,2020年达到90%;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40%,2020年达到80%。

5.队伍建设

——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

——养老护理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0%,中高级职称养老护理员占10%以上;

——广泛开展养老志愿服务,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1万人。

6.养老产业

——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养老服务业吸纳投资达到2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 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十三五”榆林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

2. 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3. 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网络。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和从事家政、物业等行业的企业,开展老年供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4. 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市县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在三年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已经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对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5. 加快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市、各县区都要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临终关怀、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市级规模要达到500张床位以上,县区级规模要达到200张床位以上。

6.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提供养老服务;市城区购买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7.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人口老龄化数据综合分析,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