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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由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外地企业在榆投资项目吸纳本地就业人员不得低于60%。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提高补助比例,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开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及时给予办理。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各项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采取参股等方式,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榆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积极探索改进反担保方式。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