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宝鸡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全民创业

1.将我市已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扩大为所有创业人员。除规定限制类行业外,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创业主体,均可享受我市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免费培训、放宽限制、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对就业见(实)习的高校大学生,继续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助和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补助。

2.提高个体户、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标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创办微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的,担保贷款额度增加到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对当年新增用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的本金提高到200万元。所有创业扶持贷款均可享受一定的政府贴息,并实行免费担保。

3.市财政增加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到2011年底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量要达到1.5亿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要积极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降低担保门槛,用足用活国家政策,确保基金担保放大率达到5倍以上。

4.对来宝投资的外地客商,其创办企业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解决下岗职工就业200人以上,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普通市民待遇。各类创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安置农民工就业,按每安置一名农民工奖励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5.从今年起,每年由市工信和科技部门共同认定100户具备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对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所需费用,给予5-10万元补助。

二、实行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

6.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

7.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以及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征收。

9.为我市九大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微企业,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11.对科技型和为我市九大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其土地使用税按50%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