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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新格局,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通过招商引资投资的外资,县外民间资金(包括返乡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除享受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优惠规定。办公车辆、挖掘机、推土机、运输工具(旅游和运输招商引资项目除外)、矿产企业获取矿权的投资、项目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的投资、政策性扶持资金、财信担保贷款资金及土地担保贷款资金不包含在本优惠政策的投资范围。

1.农、林、牧、渔业:对产业化有牵动作用的养殖业和种植业,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为公司化运作)。

2.采矿业:金属矿产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非金属矿产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3.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4.房地产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5.批发零售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

6.旅游开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交通运输、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和娱乐业,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

7.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9.县政府认定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投资者可以资金、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县境内兴建各类基础项目及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二章 土地、水、电等优惠规定

第四条 招商引资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以招、拍、挂方式使用土地,应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市外,对投资方给予优惠。

1.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低限收取并根据投资额按20%—50%优惠;

2.城市建设项目。有利于增强城市功能的市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低限收取并根据公益性投资份额按50%以下给予优惠。

3.利用闲置土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免征土地复垦费。

4.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根据项目类型,视投资情况,土地租金2年至5年内按50%以下给予优惠。

5.投资企业在一年内建成并正常投产进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可奖励企业已缴留县土地出让金的50%。

第五条 重大工业类投资项目用地,根据投资规模,可享受总额包干的用地优惠,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按程序将土地权属办到投资企业名下(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电,在保障投资企业用电需求的前提下,享受陕西省用电目录电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水资源,在保障投资企业用水需求的前提下,享受宁陕县用水目录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如果投资企业自行取用地表或地下水,按程序办理手续免收水资源费(水电站开发项目除外)。

第八条 招商引资规模工业项目,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投资规模“一事一议”确定优惠内容和配套项目。